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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会是一家群众性的社团组织,于2018年10月在省城太原成立,由山西省文化旅游厅主管,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成立。促进会地处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丽华甲地苑21号楼底商。会务工作由理事会和常设秘书处共同办理。促进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一名,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促进会现有单位会员10个,个人会员100名,会员大多来自唐卡艺术作品的绘画者,从业者和收藏爱好者。促进会下设青莲唐卡艺术馆作为会员交流研究和向爱好者宣传唐卡艺术的载体和平台。馆内收藏有勉唐派、噶玛噶孜派和青孜派作品共150余幅,目前促进会与艺术馆合署办公。会长和支部书记,由张昌富先生担任。

       促进会和党支部成立后,依托党建引领,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和当前的主题教育。在全会的共同努力下促进会开展了,扶贫济困和文化下乡活动。将党的扶贫政策和文化教育工作送进了千家万户,将来自会员的资助和爱心送到了贫困人口的手上。下一步我们将在支部的引领下带领全会同志在实现文化自信的中国梦上,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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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会,英文名为:Shanxi Tangka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热爱唐卡文化行业的教学考研单位及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以研究保护发展唐卡传统为基础,以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己任,以唐卡文化艺术协会为平台,宣传唐卡文化艺术,研究唐卡绘画技巧,传播唐卡文化价值,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依靠、团结唐卡艺术领域内的院企和技艺人员,积极展开活动,团结和引领全省唐卡艺术行业的发展,为振兴中国传统美术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文旅厅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太原市坞城南路丽华甲地苑21号楼2单元1层西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唐卡艺术文化的学术研究及交流。

(二)收集、整理、挖掘和保护唐卡文化艺术资料,经批准后编辑出版会刊、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三)组织唐卡艺术作品的展览,宣传省内外唐卡文化艺术,培养唐卡文化艺术人才。

(四)鼓励会员积极开展唐卡绘画创作,经批准表彰会员的创作成果。

(五)开展唐卡传统文化咨询服务工作。

(六)搭建唐卡文化艺术平台,组织我省从事唐卡文化艺术人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不定期组织有关学术研讨和学术沙龙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文化艺术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的活动创作条件;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旅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決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旅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化厅审査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旅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旅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債权債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旅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2日******届******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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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会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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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会是一家群众性的社团组织,于2018年10月在省城太原成立,由山西省文化旅游厅主管,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成立。促进会地处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丽华甲地苑21号楼底商。会务工作由理事会和常设秘书处共同办理。促进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一名,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促进会现有单位会员10个,个人会员100名,会员大多来自唐卡艺术作品的绘画者,从业者和收藏爱好者。促进会下设青莲唐卡艺术馆作为会员交流研究和向爱好者宣传唐卡艺术的载体和平台。馆内收藏有勉唐派、噶玛噶孜派和青孜派作品共150余幅,目前促进会与艺术馆合署办公。会长和支部书记,由张昌富先生担任。

       促进会和党支部成立后,依托党建引领,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和当前的主题教育。在全会的共同努力下促进会开展了,扶贫济困和文化下乡活动。将党的扶贫政策和文化教育工作送进了千家万户,将来自会员的资助和爱心送到了贫困人口的手上。下一步我们将在支部的引领下带领全会同志在实现文化自信的中国梦上,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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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会,英文名为:Shanxi Tangka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热爱唐卡文化行业的教学考研单位及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以研究保护发展唐卡传统为基础,以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己任,以唐卡文化艺术协会为平台,宣传唐卡文化艺术,研究唐卡绘画技巧,传播唐卡文化价值,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依靠、团结唐卡艺术领域内的院企和技艺人员,积极展开活动,团结和引领全省唐卡艺术行业的发展,为振兴中国传统美术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文旅厅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太原市坞城南路丽华甲地苑21号楼2单元1层西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唐卡艺术文化的学术研究及交流。

(二)收集、整理、挖掘和保护唐卡文化艺术资料,经批准后编辑出版会刊、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三)组织唐卡艺术作品的展览,宣传省内外唐卡文化艺术,培养唐卡文化艺术人才。

(四)鼓励会员积极开展唐卡绘画创作,经批准表彰会员的创作成果。

(五)开展唐卡传统文化咨询服务工作。

(六)搭建唐卡文化艺术平台,组织我省从事唐卡文化艺术人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不定期组织有关学术研讨和学术沙龙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文化艺术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的活动创作条件;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旅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決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旅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化厅审査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旅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旅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債权債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旅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2日******届******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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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唐卡文化艺术促进会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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